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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吸引外资、鼓励利润留在境内再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核心政策内容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境内鼓励类产业的,可按照投资金额的10%抵免其未来取得相关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明确且可量化的税收节省空间,同时体现了中国持续推动高质量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对于拥有盈利或分红安排的跨国股东而言,该政策不仅可实现纳税递延,更能抵减未来应税负担,有助于优化整体资本配置与回报结构。

适用条件简述
  • 分配利润要求: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再投资方式限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 行业要求: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应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鼓励类产业
  • 持股期限: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 资金流向限制
    • 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 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税收抵免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者可用于抵免的税额,指其自再投资之日后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的以下所得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商标、技术许可费)。
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和纳税义务处理方式

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后续向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后期管理
  • 投资满5年: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 投资不满5年: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 处置顺序: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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